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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军军事系统与政治系统关系问题
红军军事系统与政治系统关系问题
1929年12月
一、在高级地方政权机关没有建设以前,红军的军事机关与政治机关,在前委指导之下,平行地执行工作。
二、红军与群众的关系:
(一)凡有全军意义的事项,如发布政纲等,军事政治两机关会衔发布。
(二)群众工作,如宣传群众,组织群众,建设政权,以及没收、审判、处罚、募捐、筹款、济难等事之指挥监督,在地方政权机关没有建设以前,均属政治部职权。
(三)凡没有建立政权机关的地方,红军政治部即代替地方政权机关,至地方政权机关建设时为止。凡地方政权机关已经建设的地方,应以使地方政权机关独立处理一切事情,在群众中巩固其信仰为原则。只有在地方政权机关还不健全,及红军与地方有关系的事项,得用地方政权机关和红军政治部会衔的方法处理之。
(四)帮助地方武装之建立与发展,这个责任是政治部的。帮助地方武装之平时的军事训练及战时的作战指挥,这个责任是司令部的。但均须尽可能地经过地方政权机关的路线,极力避免直接处理。
三、红军里面用人、行政,军事政治两个系统各有独立的路线。彼此有关系时,如人员等之互相调动,消息之互相传达等,则用公函平行通报。
四、礼节及军风纪之执行,军事政治两个系统相互间均应用阶级服从原则,不得借口系统不同,有所怠慢或不服指挥。
五、凡给养、卫生、行军、作战、宿营等项,政治系统应接受军事系统之指挥。凡政治训练及群众工作事项,军事系统应接受政治系统之指挥。但指挥的形式,只能直达对方机关里头的从属机关(总务科或副官处等)。
六、凡红军筹款的指挥及政治工作用费之决定与支出,均属于政治部,军事机关不得干涉(取款的手续,政治部直接军需处),党部用费由政治部支给。
七、军事机关的一切命令,除政治委员须副署外,政治部主任无须署名。政治机关的一切命令,政治部单独行使,政治委员无须副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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